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962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962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962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相對人即債務人 吳信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玖仟捌佰玖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一日起至九十三年六月十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二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仟伍佰零柒元,及其中新臺幣捌仟叁佰玖拾伍元,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九九計算之利息,暨逾期第一個月計付新臺幣叁佰元違約金,逾期第二個月計付新臺幣肆佰元違約金,逾期第三個月計付新臺幣伍佰元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6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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