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2620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262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26203號債權人台中市衛道儲蓄互助社法定代理人 邱才俊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黃雅嵐蔡得源黃文添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債權人之組織型態為獨資或合夥之釋明資料,如為合夥,並請提出合法法定代理人之釋明。
㈡確認請求範圍為何?(本金、利息或一併請求?少一個「
及」字。)㈢確認請求利率為年息百分之九點六是否有誤?(因與狀附
借據約定年息百分之六點二五不符)㈣確認債務人蔡得源之身分證統一編號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
㈤提出債務人黃雅嵐(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蔡得源(臺中市○○區○○路0段000巷000號)、黃文添(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9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8年9月12日
書記官夏進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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