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潮小字第880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訴訟代理人 陳奕蘭
被 告 王秋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110年12月15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1,214元,及其中新臺幣38,268元,自
105年4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尚積欠其如主文所示金額及利息之事實,業據其提
出核與所述相符之證物原本等件為證,且經本院核對無訛,而被
告到庭不否認有申辦現金卡,惟表示有清償3年3個月,現願意清
償積欠部分云云,按被告清償的部分已經原告扣除,被告亦不否
認尚有欠款,則原告請求被告尚積欠的部分及時效內之利息,核
屬有據。從而,原告依據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
主文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本件係適用小
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
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併此敘明。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7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吳思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7日
書記官蔡進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