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38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38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387號債權人 趙海榮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方文豐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510條定有明文;復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0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明文可參。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方文豐發給支付命令,查債務人住所地在高雄市三民區,有其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乙件附卷可佐,非本院轄區,本院無管轄權,則依前開規定,債權人向本院聲請發支付命令,殊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3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薇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2年3月21日
書記官李俊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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