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0年度桃簡聲字第2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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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桃簡聲字第21號
聲 請 人 安驥
相 對 人 標準財信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家駿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
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
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
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
,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相對人持本院108年度司執字第105878號債權憑
證為執行名義對聲請人聲請強制執行,經本院以110年度司
執字第17820號事件受理在案。惟本院查無聲請人就本件停
止訴訟聲請提起任何訴訟,與首揭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
所定回復原狀之聲請,並不相符。是本件聲請停止系爭執型
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核與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之規定
未合,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3月18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陳容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3月19日
書記官賴家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