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9年度桃簡字第126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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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桃簡字第126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粘雅玫
粘榮昆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長庚醫療財團法人桃園長庚紀念醫院間請
求給付醫療費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1月29日本院第一
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
3,38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8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郭于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張俊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