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除字第179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除字第1793號聲請人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新竹榮譽國民之家(即
陳福群之遺產管理人)法定代理人 陳桂美 代理人 高祥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131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11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2月30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黃愛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0年12月30日
書記官王曉雁附表:110年度除字第1793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中環股份有限公司089-NX-0000000-01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