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53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5369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荊睿駿(原名荊仁韋)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4年執聲付字第7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荊睿駿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荊睿駿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判處有期徒刑合計7年,於民國99年5月26日送監執行,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花蓮監獄執行中。茲受刑人於104年12月25日經核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之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應執行刑合計為有期徒刑7年,茲受刑人於99年5月26日入監服刑迄今,其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6年5月25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06年4月13日,嗣經法務部矯正署104年12月25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花蓮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在卷可稽。本院審核上開文件後,認受刑人經假釋在案,其在所餘刑期中,應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2月30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官怡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周瑋芷中華民國104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