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附民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附民字第2號原告 古孟平
古孟城 原告兼上二人法定代理人 羅雪梅 共同訴訟代理人 高仁宏 律師(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被告 古肇煒 上列被告因殺人等案件(本院104年度重訴字第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月26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羅貞元
法官賴映岑法官郭世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江秋靜中華民國105年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