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7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重訴字第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訴字第70號上訴人即被告 阮郁愷
阮淳熙 兼共同法定代理人 陳佩伶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阮淵長 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8月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後開事項,第1項部分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978,886元,應繳裁判費為176,136元。
二、上訴理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為裁定。中華民國111年8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淑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8月26日
書記官詹立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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