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1年度中小字第3859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中小字第3859號

原告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代鼎

訴訟代理人 黃昱翔

被告 楊慧怡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4,324元,及其中新臺幣40,000元自民國95年5月3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18.98%,及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法 官 楊嵎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許千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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