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97年度沙簡字第8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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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沙簡字第89號
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7年4月17日下午3時2分在本
庭第2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請攜96年8月14日原告存放款利率表
到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林純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