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審交易字第50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審交易字第50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5年度審交易字第506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柯又豪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785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柯又豪於民國104年12月20日9時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重型機車沿臺北市○○區○○路○段000巷0000000巷00弄○○號誌路口,竟未減速慢行作隨時停車準備,適 王志豪 騎乘車牌號碼000-000重型機車沿環山路一段59巷由北往南至該處,未注意迴轉應暫停並顯示左轉燈光或手勢,看清有無來往車輛,並讓直行車先行,致其左車頭與柯又豪機車右側碰撞,王志豪受有右手、左肘及左膝擦傷、頭部外傷併腦震盪,因認柯又豪涉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
307條定有明文。本件王志豪提告柯又豪,公訴意旨認柯又豪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王志豪撤回告訴,依上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判決。
中華民國105年9月21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王伯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周逸文中華民國105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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