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302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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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附民字第30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113年度附民字第3027號原告 蔡明芳 被告 張位榮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易字第2424號妨害自由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被告張位榮因本院113年度易字第2424號妨害自由等案件,經原告蔡明芳具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審酌該附帶民事訴訟之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2月26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湯有朋
法官黃品瑜法官鄭咏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薛美怡中華民國113年12月27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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