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竹救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簡易裁定107年度竹救字第7號聲請人CRISTINEYANAVIRREY( 克麗絲汀 )代理人 曾鈞玫 律師相對人隆和橡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麗華 上列聲請人因與隆和橡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加班費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受僱於隆和橡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擔任製造工,卻被指示至「新竹市○○區○○路○段000巷000號」幫傭。工作時間自早上6點半至晚上10點,共計15.5小時,被告除給付部分星期天工資外,從未支付原告平日超時工作及星期六工作日、星期天(例假)及國定假日工作加倍之加班費用,合計238,075元等情,而提起給付加班費等事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業據提出法律扶助基金會覆議審查表為憑,堪認為真實。
三、本件聲請與法律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
107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8月22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張珈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新竹簡易庭(新竹市○區○○路○○○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8月22日
書記官陳筱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