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32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7年度訴字第328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弄32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毒偵字第602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甲○○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事實
一、甲○○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92年度毒聲字第2627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為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再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92年度毒聲字第3581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1年,於民國92年12月26日停止戒治出監,所餘戒治期間付保護管束,嗣於93年5月25日保護管束期滿,以執行完畢論,並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3年度戒毒偵字第54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復因施用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95年度訴字第3334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7月、3月,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嗣經裁定減刑後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千元折算1日,於96年
7月17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詎其猶不知悔改,於強制戒治執行完畢後5年內,復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之犯意,於97年
2月22日19時50分為警採尿時往前回溯3日內之某時(應扣除為警查獲後至採尿時之不可能施用毒品期間),在其位於嘉義縣東石鄉溪下村溪子下38號之住處,以將海洛因摻入香菸後吸食之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次。嗣於97年2月22日19時10分許,在嘉義縣朴子市○○路○段○○○巷巷口處為警查獲,經警得其同意採集其尿液送鑑定,結果呈嗎啡陽性反應,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嘉義縣警察局朴子分局報請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本件被告所涉犯者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非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本院行準備程序時,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故本件簡式審判程序之證據調查,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之規定,不受同法第
159條第1項、第161條之2、第161條之3、第163條之
1及第164條至第170條規定之限制,合先敘明。
二、訊據被告對於上開犯罪事實於本院審理中坦承不諱,另其於97年2月22日19時50分許為警採尿送驗,結果呈海洛因代謝物嗎啡陽性反應等情,有正修科技大學超微量研究科技中心
97年4月3日檢驗報告、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代號為:朴036)各1紙在卷可佐(見警卷第4、5頁),足認被告具任意性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另被告前因施用毒品,經法院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於93年5月25日保護管束期滿,以執行完畢論,亦有其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紙附卷可憑,是其係於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內再犯本件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其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一)查海洛因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定之第一級毒品,是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其為施用而持有海洛因之低度行為,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另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經裁定減刑後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於96年7月17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業如前述,並有上揭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其於受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論以累犯,並加重其刑。
(二)爰依被告之供述(見本院卷第25頁)及卷附其前案紀錄表,審酌:被告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有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毒品等前案紀錄,目前從事基礎打樁工程工作、未婚、未工作時係與母親及兄嫂同住之生活狀況,及其經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猶屢遭查獲施用毒品,顯然缺乏禁絕毒害之決心,惟施用毒品係屬戕害自身健康之行為,及其犯後於本院審理中坦承犯行,態度尚稱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資懲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江金星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7年5月30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陳蒨儀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切勿逕送上級審法院),上訴書狀依法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具體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均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6月2日
書記官楊國色附錄本判決論罪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