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促字第119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促字第119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促字第11936號債權人祭祀公業法人桃園縣 徐庚生 法定代理人 徐永興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徐進來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系爭土地過戶完成且付款」之相關釋明文件。
二、請提出債權人祭祀公業法人桃園縣徐庚生之法人登記證書、規約、現任管理人之選任證明文件、現任管理人經主管機關備查公文(影本即可)。
三、如台端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0年10月12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2日
書記官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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