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審易字第8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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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審易字第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審易字第86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廖翔陞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2年1月29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應更正為「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係出於誤植,應更正為「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2月7日
刑事第二十庭法官李桂英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高心羽中華民國102年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