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109年裁字第1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109年度裁字第12號抗告人 謝清彥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法務部矯正署綠島監獄間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8年5月31日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救字第31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前因提供行政資訊事件向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下稱原審)提起行政訴訟並聲請訴訟救助,有關訴訟救助部分經原審以108年度救字第31號裁定(下稱原裁定)駁回,抗告人就原裁定不服,提起抗告,復聲請訴訟救助。經查,抗告人提起本件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而其聲請訴訟救助,亦經本院以108年度裁聲字第783號裁定駁回,此裁定已於民國108年10月22日送達;本院審判長乃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繳納裁判費,此項裁定並於108年10月31日送達,有各該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抗告人逾期仍未補正,其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月9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鄭小康
法官林文舟法官帥嘉寶法官林玫君法官劉介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9年1月9日
書記官劉柏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