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145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145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11456號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務人李孟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萬零柒佰貳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違約金,逾期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台幣捌佰元,逾期第二個月當月計付新台幣壹仟元,逾期第三個月(含)當月計付新台幣壹仟貳佰元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之計算最高以連續三個月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4月1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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