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9年度中小字第4680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中小字第4680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孫郁榛
被   告  周炫成  原住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12樓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2
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萬7,561元,及其中新臺幣8,744元部分
自民國109年10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4.26計
算之利息;其中新臺幣7,707元部分自民國109年10月2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其中新臺幣10,439元
部分自民國109年10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76
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12月31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謝長志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1月4日
書記官錢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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