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度易字第39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易字第3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易字第399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蒼永
黃麗璇上列被告等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31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公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貳拾日內補正吳蒼永、黃麗璇分別涉犯幫助 李相慶黃昱甄 犯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詐欺犯行之具體犯罪時間、犯罪方式,並補正吳蒼永、黃麗璇犯罪之證據及指出證明之方法,逾期未補正,裁定駁回起訴。
理由
一、關於補正被告吳蒼永、黃麗璇分別涉犯幫助詐欺之犯罪事實部分:
㈠按提起公訴,應於起訴書內記載犯罪事實,刑事訴訟法第26
4條第2項第2款定有明文,此乃法定必備之程式。復起訴行為於法律上必備之程式有欠缺而其情形可補正者,法定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補正,同法第273條第6項亦定有明文。又刑事訴訟法第264條第2項關於起訴書程式之規定,旨在界定起訴及審判之範圍,其中屬於絕對必要記載事項之「犯罪事實」,既係審判之對象,兼衡被告防禦權之行使,自應具體而明確,始無乖於保護被告之旨意。參酌自訴於改採強制律師代理,為便於法院審理及被告行使防禦權,同法第
320條第2項規定自訴狀應記載之「犯罪事實」,增訂第3項明定「前項犯罪事實,應記載構成犯罪之具體事實及其犯罪之日、時、處所、方法」之意旨,則同屬法律專家之檢察官起訴書依刑事訴訟法第264條第2項第2款所應記載之犯罪事實,當亦應就特定犯罪構成要件之基本事實,實行犯罪之方法、時間與地點等項,為具體而明確之記載,始符法定程式。最高法院25年上字第662號判例意旨,固謂起訴書所應記載之犯罪事實,茍與其他犯罪不致相混,足以表明其起訴之範圍者,即使記載未詳,法院不得以其內容簡略而不予受理;然若其犯罪事實所載不明確或欠具體,有害於被告實質之防禦時,即屬起訴於法律上必備之程式有欠缺,法院雖不得逕予不受理,仍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第6項之規定,定期間以裁定命其補正,逾期不補正,即應認其起訴之程式違背規定(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178號判決意旨參照)。復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以正犯已經犯罪為構成要件,故幫助犯無獨立性,如無他人犯罪行為之存在,幫助犯即無由成立(最高法院60年台上字第2159號判例意旨參照)。
㈡經查,公訴人固於起訴書上記載被告黃麗璇於民國98年06月
17日前某日,以其名義向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華電信)申設「0000000000」號市內電話,提供予另案被告李相慶與黃昱甄作為詐騙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被害人使用;被告吳蒼永於99年03月間某日,交付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華南商銀)所申辦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華南商銀帳戶)之存摺及印鑑予另案被告李相慶,作為詐騙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被害人使用等情,惟公訴人並未於起訴書之犯罪事實欄記載正犯李相慶、黃昱甄實行詐欺如附表各編號所示被害人犯行之行為時間,亦未具體記載正犯李相慶、黃昱甄如何分別以被告吳蒼永所提供之華南商銀帳戶及被告黃麗璇所提供之前揭市內電話,詐騙如附表各編號所示被害人,且未載明該些被害人被害之經過情形,是起訴書之犯罪事實並非具體明確,顯有所欠缺,已有害於被告吳蒼永、黃麗璇實質之防禦,實有待公訴人補正。
二、關於補正被告吳蒼永、黃麗璇分別涉犯幫助詐欺罪嫌之犯罪證據並指出證明之方法部分:
㈠按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
法;法院於第一次審判期日前,認為檢察官指出之證明方法顯不足認定被告有成立犯罪之可能時,應以裁定定期通知檢察官補正,逾期未補正者,得以裁定駁回起訴,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第2項亦有明文規定。所謂指出證明之方法,乃檢察官應就各個待證事實舉出證據方法,並說明兩者間之關聯性。又按「檢察官對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係指檢察官除應就被告之犯罪事實負提出證據之責任外,並應負說服之責任,使法官確信被告犯罪構成事實之存在。而法院於第一次審判期日前,審查檢察官起訴或移送併辦意旨及全案卷證資料,依客觀之論理與經驗法則,從形式上審查,即可判斷被告顯無成立犯罪之可能者,例如:㈠起訴書證據及所犯法條欄所記載之證據明顯與卷證資料不符,檢察官又未提出其他證據可資證明被告犯罪;……;㈣檢察官所指出之證明方法過於空泛,如僅稱有證物若干箱或帳冊若干本為憑,至於該證物或帳冊之具體內容為何,均未說明;㈤相關事證未經鑑定或勘驗,如扣案物是否為毒品、被告尿液有無毒物反應、竊佔土地坐落何處等,苟未經鑑定或勘驗,顯不足以認定被告有成立犯罪可能等情形……,均應以裁定定出相當合理之期間通知檢察官補正證明方法。...」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95點第
1項定有明文。㈡經查,本件起訴書認被告吳蒼永、黃麗璇涉犯幫助詐欺罪嫌
,係以:①另案被告李相慶、黃昱甄於警詢、偵訊之供述;②如附表所示之被害人於警詢之指述;③雲林縣衛生局藥物檢查現場紀錄表1份;④被告吳蒼永之華南商銀客戶資料整合查詢及存款往來明細表暨對帳單1份;⑤行政院衛生署藥品廣告申請核定表1份;⑥雲林縣及嘉義縣政府行政處分書;⑦行政院新聞局行政處分書及函文;⑧被害人 李資富 之代收貨價託運單、被害人 陳彩蓮 之國內託運單、被害人 張登財 之國內託運單、被害人 陳麗雲 之代收貨價包裹託運單、被害人 楊秀琴 之代收貨價包裹託運單、被害人 呂芳明 之代收貨價包裹託運單、被害人 蔡東木 之國內託運單;⑨扣案之龍得活力腎氣尿道丸等藥物1批、統一速達客戶對帳單3疊、匯款單執據、匯款明細表、掛號函件執據、劃撥儲金收據、處分書等公文及藥品廣告申請表各1疊、請款單4張、記事本5本、hinet使用說明6張、廣播廣告託播單5張、李相慶所開立之華南商銀、花旗銀行、郵局、彰化銀行存摺各1本、吳蒼永之上開華南商銀存摺1本、慈原藥品有限公司之臺灣企銀存摺1本、銷貨單、便條紙各4張、硬碟1個、藥效表31張、電話機3支、傳真機1臺、電腦主機6臺、電腦螢幕
1具;⑩中華電信雲林營運處100年05月02日函1份;⑪被告吳蒼永、黃麗璇之偵訊筆錄等證據為其依據。惟:
⒈就被告吳蒼永涉犯幫助詐欺罪嫌部分:
本件公訴人認被告吳蒼永涉犯幫助詐欺罪嫌,係以被告吳蒼永坦承交付其所有之華南商銀帳戶之存摺、印章等資料之供述,及被告吳蒼永華南商銀帳戶之客戶資料整合查詢及存款往來明細表暨對帳單為依據。惟查,觀諸卷附之被害人陳彩蓮、陳麗雲、楊秀琴、張登財、 呂程靜枝 、蔡東木警詢筆錄(見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雲林地檢署〉99年度偵字第2159號影印卷《下稱99偵2159號影卷》二第56頁至第58頁、第72頁至第74頁、第80頁至第82頁、第64頁至第66頁、第84頁至第86頁、第88頁至第89頁),該些被害人均未供述有匯款至被告吳蒼永之華南商銀帳戶;又參諸卷附之被害人李資富、陳麗雲、楊秀琴、呂芳明(呂程靜枝之夫)之代收貨價託運單上之寄件人欄(見99偵2159號影卷二第54頁、第71頁、第79頁、第83頁),所載之寄件人劃撥帳號均係「00000000」,並非被告吳蒼永之華南商銀帳戶;再參以卷附之被害人陳彩蓮、張登財、蔡東木之國內託運單(見99偵2159號影卷二第55頁、第63頁、第87頁),亦無記載係匯款至被告吳蒼永之華南商銀帳戶;復經本院遍查全卷,亦無相關之證據資料,可資佐證被告吳蒼永之華南商銀帳戶有遭另案被告李相慶、黃昱甄充作供詐騙如附表各編號所示被害人之用,是本件公訴人所指出之證明方法顯不足認定被告吳蒼永有成立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罪之可能。
⒉就被告黃麗璇涉犯幫助詐欺罪嫌部分:
本件公訴人認被告黃麗璇涉犯幫助詐欺罪嫌,係以被告黃麗璇坦承交付其所申辦「0000000000」號市內電話之供述,及中華電信雲林營運處100年05月02日函1份為依據。惟查:
觀諸上開中華電信雲林營運處函(見雲林地檢署100年度他字第407號卷第15頁、第17頁),可見被告黃麗璇係於「98年06月25日至99年04月29日止」申辦「0000000000」號市內電話,是公訴人主張「被告黃麗璇『於98年06月17日前某日』,以其名義向中華電信申設0000000000號市內,提供另案被告李相慶、黃昱甄作為電台節目訂購藥品之服務電話專線」等事實,顯無可能;又參酌上開被害人之警詢筆錄及卷附之被害人李資富、陳麗雲、楊秀琴、呂芳明之代收貨價託運單、被害人陳彩蓮、張登財、蔡東木之國內託運單上所記載之日期,可知被害人李資富、陳彩蓮、陳麗雲、楊秀琴、張登財、呂程靜枝、蔡東木分別係於98年05月25日、98年06月02日、98年05月25日、98年05月18日、98年04月29日、98年05月04日、98年05月14日 取得渠 等訂購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藥品或食品,是如附表各編號所示被害人撥打電話向另案被告李相慶、黃昱甄訂購如附表各編號所載之藥品或食品,均係在被告黃麗璇申辦「0000000000」號市內電話之前;復經本院遍觀全案卷證資料,亦無相關之證據資料,可資佐證於被告黃麗璇提供所申辦「0000000000」號市內電話予另案被告李相慶、黃昱甄使用後,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被害人有再撥打該市內電話,是難認於被告黃麗璇提供上開市內電話予另案被告李相慶、黃昱甄使用後,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被害人有撥打該市內電話,本件公訴人所指出之證明方法顯不足認定被告黃麗璇有成立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
1項之幫助詐欺罪之可能。⒊另公訴人雖引用扣案之龍得活力腎氣尿道丸等藥物1批、統
一速達客戶對帳單3疊、匯款單執據、匯款明細表、劃撥儲金收據、請款單4張、記事本5本、hinet使用說明6張、李相慶所開立之華南商銀、花旗銀行、郵局、彰化銀行存摺各1本、慈原藥品有限公司之臺灣企銀存摺1本、銷貨單、便條紙各4張、硬碟1個、藥效表31張、電話機3支、傳真機1臺、電腦主機6臺、電腦螢幕1具為證,惟公訴人對於該些扣案物品之具體內容為何,與本案被告吳蒼永、黃麗璇涉犯幫助詐欺如附表各編號所示被害人之罪嫌有何關聯,均未臻明確。
⒋又公訴人主張附表編號⒈、⒉所示之物品為藥物,附表編號
⒊所示之物品為食品,並以卷附之雲林縣政府之行政處分書、嘉義縣政府裁處書、行政院新聞局之行政處分書及函文為依據,有本院100年07月21日準備程序筆錄1份可考(見本院卷第41頁正面),惟參諸該些處分書、裁決書、函文(見99偵2159號影卷二第20頁至第22頁、第24頁正、背面、第26頁正、背面、第27頁正面至第28頁背面、第29頁背面、第31頁正、背面、第33頁正、背面、第34頁正、背面),並無提及有經實際採取該些物品檢驗,而判定如附表編號⒈、⒉所示之物品成分為藥物,附表編號⒊所示之物品成分為食品,亦未說明究竟如何判斷該物品為藥品或食品,又該些處分書、裁決書、函文,係雲林縣政府、嘉義縣政府、行政院新聞局立於查緝機關之地位所為之處分書、裁決書、函文,非屬鑑定人所製作之鑑定報告;復經本院遍查全卷,並未發現有何鑑定報告證明附表編號⒈、⒉所示之物品為藥物,附表編號⒊所示之物品為食品,是本件公訴人所指出之證明方法顯不足認定如附表編號⒈、⒉所示之物品成分為藥物,附表編號⒊所示之物品成分為食品。
三、綜上,起訴書就被告吳蒼永、黃麗璇所犯幫助詐欺之具體犯罪時間、具體犯罪事實(即詐欺正犯李相慶、黃昱甄分別如何以被告吳蒼永所提供之華南商銀帳戶及被告黃麗璇所提供之前揭市內電話,詐騙如附表各編號所示被害人、該些被害人被害之經過情形)均欠具體明確。且本院遍觀全案卷證資料,依客觀之論理與經驗法則,自形式上審查,認公訴人所指出之證明方法,顯不足認定被告吳蒼永、黃麗璇有成立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之可能,爰於第一次審判期日前,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第6項、第16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9月6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廖國勝
法官陳美利法官陳佩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佳慧中華民國100年9月6日附表:
┌─┬──────┬────────┬───────────┬────────┬───────────┬─────────┬─────┬─────────┐│編│藥物食品名稱│適應症、效能、類│廣播節目所稱療效、功能│查獲時間、電台頻│相關處分書證據│被害人姓名│遭詐騙金額│備註││號││別││率│││││├─┼──────┼────────┼───────────┼────────┼───────────┼─────────┼─────┼─────────┤│⒈│五寶一路通即│適應症:風濕性關│風濕症1星期至2星期腳就│1.98年10月15日南│1.雲林縣政府99年4月12│李資富│5000元。│1.行政院衛生署許可│││ 力膚敏 │節炎、痛風性關節│會彎,骨頭酸、抽、痛3│投FM105.7。│日行政處分書│││證詳細資料乙紙。││││炎、支氣管氣喘、│天就見效…血稠、血濁、│2.98年10月24日桃│2.嘉義縣政府99年1月2日│││2.李相慶於雲林縣政││││藥物過敏、枯草熱│血脂肪高,吃五寶一路通│園FM94.6。│裁處書├─────────┼─────┤府98年8月15日行││││、濕疹、蕁麻疹、│會疏通血路、通筋活骨…││3.雲林縣政府98年8月15│陳彩蓮│5000元。│政處分書之訪談時││││、過敏性鼻炎。│類風濕症,吃五寶一路通││日行政處分書├─────────┼─────┤坦承五寶一路通即││││類別:需由醫師處│一星期就好了,鼻竇炎吃│││陳麗雲│5000元。│龍德公司所生產之││││方使用。│2服就好,生骨刺吃五寶││├─────────┼─────┤力膚敏及龍免痛等│││││一路通就改善,免開刀…│││楊秀琴│1000元。│處方藥。│││││預防中風、骨刺、風濕性││││││││││關節炎、偏頭痛、鼻子過││││││││││敏…。││││││├─┼──────┼────────┼───────────┼────────┼───────────┼─────────┼─────┼─────────┤│⒉│腎氣尿道丸│適應症:腎陽不足│攝護腺、尿失禁絕無你的│於98年12月某日至│1.嘉義縣政府99年3月9日│張登財│2000元。│1.行政院衛生署中醫││││、腰膝痠重、小便│份,5、6年症狀吃3罐就│99年3月10日間,│裁處書│││藥委員會中藥藥品││││不利。│會痊癒…│分別在桃園FM93.9│├─────────┼─────┤許可證查詢資料乙││││效能:溫腎化氣、││、101.1、台中FM││呂程靜枝│5000元。│紙。││││利水消腫。││107.3、彰化103、││││2.受處分人黃麗璇委││││類別:成藥。││嘉義102.3MHz等節││││託黃昱甄到局說明││││││目中播放。││││。│├─┼──────┼────────┼───────────┼────────┼───────────┼─────────┼─────┼─────────┤│⒊│苦瓜丹│無。│稱苦瓜丹對肝指數高也有│1.於98年8月11日│1.嘉義縣政府99年1月2日│蔡東木│5000元。││││││效,…苦瓜丹可以消腫、│20時至21時,在│裁處書││││││││降血壓…專治血壓等,│新竹FM94.9MHz│2.行政院新聞局99年3月│││││││││播放。│30日行政處分書│││││││││2.於98年9月10日│3.行政院新聞局98年11月│││││││││12時至13時,在│25日函(│││││││││宜蘭FM95.5MHz│4.雲林縣政府98年9月30│││││││││播放。│日行政處分書│││││││││3.98年4月21日13││││││││││時30分至14時,││││││││││於桃園地區93.9││││││││││頻道;98年6月││││││││││27日20時至21時││││││││││,在台南地區FM││││││││││100.1宣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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