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11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1179號聲請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潘威淵上列受刑人因對未成年人妨害性自主罪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111年度執聲付字第1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於保護管束期間內禁止對兒童及少年實施特定不法侵害之行為,並禁止再接觸被害人。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犯對未成年人強制性交罪等案件,經法院各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8月及4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經法務部於民國111年10月13日(聲請書誤載為111年10月1日,予以更正)核准假釋在案,仍有為禁止對兒童及少年實施特定不法侵害行為之必要,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3項準用該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並得命受刑人假釋期間內遵守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2項第1款至第3款所列一款至數款事項,而該等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9年度簡字第612號),爰聲請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3項、同條第1、2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並命遵守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2項第1款、第3款規定事項等語。
二、本院審核受刑人係犯對未成年人強制性交罪等案件,參酌法務部矯正署111年10月13日法矯署教字第11101715370號核准之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監獄妨害性自主罪出獄人假釋觀護資料一覽表、受刑人前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法院裁判之內容、戶籍謄本、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監獄受刑人假釋入住同意書、公務電話紀錄、受刑人人相表、收容人調查分類直接調查表、受刑人直接調查報告表、收容人犯次認定表、在監輔導紀錄表、教誨記錄表、整合查詢及治療狀態維護清單、個案入監之評估報告書、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監獄強制治療記錄-個別治療、強制診療記錄-團體治療、加害人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成效報告、再犯危險評估報告書、STATIC-99等量表、MnSOST-R等量表、妨害性自主等罪收容人切結書等資料,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3項準用同條第2項第1款、第3款,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本裁定所稱之被害人係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9年度上訴字第1938號判決事實欄所載之甲女。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0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林永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0日
書記官陳昱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