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附民字第23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2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附民字第230號原告 范鶯嬌 被告 張明逸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1年度金訴字第1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5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王以齊
法官粘凱庭
法官楊宗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11月25日
書記官黃依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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