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9年度豐交簡字第1066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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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豐交簡字第106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俊龍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
年度速偵字第664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陳俊龍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
毫克以上,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陳俊龍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
危險罪。查:被告前因公共危險罪,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0
月26日以107年度豐交簡字第902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
於107年12月27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等情,此有臺灣高等法
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被告前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
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核與刑法累犯之
規定相符,且依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文之意旨,本院認
為被告所犯前開案件與本案犯行二者罪質相同,足認被告對
於酒駕刑罰之反應力薄弱,應予加重其刑。
三、本院審酌被告前已有二次酒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公共危險
前科,仍不知警惕而再犯本案,足見未因法律制裁而有誠心
悔過之意,被告全然漠視公眾往來權益,於飲用含酒精成分
之飲料後,率爾騎乘機車上路,所為危及道路交通安全甚鉅
,缺乏尊重其他用路人生命、身體安全之觀念至為顯明;考
量其經警查獲時所測吐氣所含酒精濃度已達每公升0.68毫克
,暨其為高職畢業之教育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為小康之生活
狀況,及於犯罪後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併予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
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
示之刑。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自收受判決書正本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提
出上訴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
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8日
豐原簡易庭法官巫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8日
書記官許瑞萍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
分之0.05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9年度速偵字第6643號
被告陳俊龍男49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中市○○區○○路000巷0弄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俊龍前於民國105年間,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署檢察官
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於106年11月6日緩起訴期間期滿,又於
107年間,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
於107年12月27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悔改,於109
年11月10日晚間9時許,在臺中市豐原區公有第一市場內,
飲用含酒精成分之保力達後,雖經稍事休息,惟體內酒精仍
未退盡,竟不顧大眾通行之安全,於翌(11)日上午10時25分
許,自該處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離去。嗣
於同年月11日上午10時35分許,行經臺中市○○區○○路00
0號前時,因駕車不穩且面有酒容為警攔檢,並經測得其吐
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68毫克。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俊龍於警詢及偵訊中坦承不諱,
復有警員職務報告、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取締酒後駕車案件檢核表各1份
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2份
在卷可稽,被告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
嫌。又被告前有如事實欄所載之犯罪科刑及執行情形,有刑
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參,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
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7日
檢察官洪國朝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8日
書記官魏之馨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
,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當事人注意事項:
(一)本件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
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
刑。
(二)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告訴乃論案件,得儘速試行和解
,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請告訴人寄送撤回告
訴狀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三)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本案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
見之必要時,請即以書狀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陳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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