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審交易字第71號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審交易字第71號

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盧寶城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盧寶城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8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郭又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卓采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8  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