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度附民字第91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附民字第9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附民字第913號原告 巫宜庭 被告 朱皓宇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514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月23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吳佳齡
法官鄭虹眞法官周霙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月23日
書記官洪儀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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