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度聲字第41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聲字第4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41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台灣雲林第二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98年度執聲字第3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謂: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有價證券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2條第1項、第53條、95年7月1日修正公佈施行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
二、按現行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受刑人行為後,刑法第51條業於94年2月2日總統令修正公布,並於95年7月1日施行,修正前刑法第51條規定:「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左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其中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二十年」,修正後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比較結果,以修正前之刑法較有利於受刑人,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仍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經查,受刑人甲○○因偽造有價證券等罪,經臺灣最高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第53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3月10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李文雄
法官邱顯祥法官林靜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高勳楠中華民國98年3月10日
◎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業經臺│有期徒刑6月(業經│有期徒刑6月(業│││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經臺灣臺中地方法│││減字第2175號裁定減為│年聲減字第2175號減│院96年聲減字第21│││有期徒刑3月15日確定)│為有期徒刑3月確定│75號減為有期徒刑│││││3月確定)│├──────┼──────────┼─────────┼─────────┤│犯罪日期│94.2.24│95.10.20│95.10.21│├──────┼──────────┼─────────┼─────────┤│偵查(自訴)│臺中地檢96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96年度偵│臺中地檢96年度偵││機關年度案號│2158號│字第2158號│字第2158號│├─┬────┼──────────┼─────────┼─────────┤│最│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後├────┼──────────┼─────────┼─────────┤│事│案號│96年度易字第520號│96年度易字第520號│96年度易字第520號││實├────┼──────────┼─────────┼─────────┤│審│判決日期│96.4.9│96.4.9│96.4.9│├─┼────┼──────────┼─────────┼─────────┤│確│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定│案號│96年度易字第520號│96年度易字第520號│96年度易字第520號││判├────┼──────────┼─────────┼─────────┤│決│判決確定│96.4.30│96.4.30│96.4.30│││日期││││├─┴────┼──────────┼─────────┼─────────┤│備註│臺中地檢96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96年度執│臺中地檢96年度執字│││6215號(已執畢)│字第6215號(已執畢)│第6215號(已執畢)│└──────┴──────────┴─────────┴─────────┘
◎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4│5│6│├──────┼────────┼─────────┼─────────┤│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業│有期徒刑6月(業│有期徒刑4月(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經臺灣臺中地方法│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21│院96年聲減字第21│院96年聲減字第21│││75號減為有期徒刑│75號減為有期徒刑│75號減為有期徒刑│││3月確定)│3月確定)│2月確定)│├──────┼────────┼─────────┼─────────┤│犯罪日期│95.10.22│95.10.23│95.12.29│├──────┼────────┼─────────┼─────────┤│偵查(自訴)│臺中地檢96年度偵│臺中地檢96年度偵│臺中地檢96年度偵││機關年度案號│字第2158號│字第2158號│字第2158號│├─┬────┼────────┼─────────┼─────────┤│最│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後├────┼────────┼─────────┼─────────┤│事│案號│96年度易字第520│96年度易字第520│96年度易字第520││││號│號│號││實├────┼────────┼─────────┼─────────┤│審│判決日期│96.4.9│96.4.9│96.4.9│├─┼────┼────────┼─────────┼─────────┤│確│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定│案號│96年度易字第520│96年度易字第520號│96年度易字第520號││判├────┼────────┼─────────┼─────────┤│決│判決確定│96.4.30│96.4.30│96.4.30│││日期││││├─┴────┼────────┼─────────┼─────────┤│備註│臺中地檢96年度執│臺中地檢96年度執│臺中地檢96年度執│││字第6215號(已執│字第6215號(已執│字第6215號(已執│││畢)│畢)│畢)│└──────┴────────┴─────────┴─────────┘◎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7│8││├──────┼────────┼─────────┼─────────┤│罪名│竊盜│偽造有價證券││├──────┼────────┼─────────┼─────────┤│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業│有期徒刑1年8月││││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21│││││75號減為有期徒刑│││││4月確定)│││├──────┼────────┼─────────┼─────────┤│犯罪日期│96.1.6│93年8、9月間││├──────┼────────┼─────────┼─────────┤│偵查(自訴)│臺中地檢96年度偵│94年度偵字第7854、│││機關年度案號│字第2158號│8961號││├─┬────┼────────┼─────────┼─────────┤│最│法院│臺中地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96年度易字520號│97年度上更一字80號│││實├────┼────────┼─────────┼─────────┤│審│判決日期│96.4.9│97.4.22││├─┼────┼────────┼─────────┼─────────┤│確│法院│臺中地院│最高法院│││├────┼────────┼─────────┼─────────┤│定│案號│96年度易字第520│97年度台上字第3213│││││號│號│││判├────┼────────┼─────────┼─────────┤│決│判決確定│96.4.30│97.7.10││││日期││││├─┴────┼────────┼─────────┼─────────┤│備註│臺中地檢96年度執│彰化地檢97年執字第││││字第6215號(已執│5493號(98年執緝││││畢)│12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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