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28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288號

原告 鄭素珍

被告 楊芝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一、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所謂交易價額,應以市價為準,又地政機關就不動產之交易價格已採實價登錄制度,故鄰近不動產於一定期間內所登錄之交易價格,應趨近於客觀之市場交易價格,可作為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基準(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325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之土地(下合稱系爭土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土地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斷。查系爭土地間相毗鄰,其中編號10土地於民國112年11月間出售之交易單價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105,301元,有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登錄查詢資料附卷足憑,依此作為核定之基準應趨近於客觀市場交易價額,以此計算系爭土地於起訴時之客觀市場合理交易價額為4,177,940元【計算式:(142㎡+25㎡+125㎡+628㎡+2059㎡+3㎡+369㎡+94㎡+84㎡)105,301元9480/0000000+72㎡105,301元0000000/0000000=4,177,94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爰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4,177,94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2,38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10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楊佩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華民國114年3月10日

書記官卓榮杰

附表:

編號

面積

請求權利範圍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鼓山

鼓中

71

142

0000000分之9480

2

72

25

3

76

125

4

77

628

5

80

2059

6

80-1

3

7

81

369

8

105

94

9

106

84

10

107

72

0000000分之0000000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