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勞補字第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勞補字第66號原告 裴玉瓔 (BUINGOCANH)被告 吳苡均 即安康實業社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依照「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900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即
667元,是原告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為333元(計算式:1,000元-667元=333元)。因原告另聲請訴訟救助(本院110年度救字第45號),如該訴訟救助事件經駁回聲請確定,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3月30日
勞動法庭法官黃宣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3月30日
書記官涂文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