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15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215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訴字第2150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劉承穎 被告 吳振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7年7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765,251元,及其中652,982元按附表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18,523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程序方面:
㈠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依兩造所訂信用貸款約定書第18條、信用卡會員約定條款第26條、通信貸款約定書第4條第5項約定,兩造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是本院就本件訴訟應有管轄權。
㈡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
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時,聲明請求命被告給付原告1,865,251元及按其中752,982元計算之利息,嗣變更聲明請求被告給付原告1,765,251元及按其中652,982元計算之利息,核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應予准許。
㈢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原告主張:
㈠被告於92年12月3日向原告申請現金卡信用貸款,依約被告
得於第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以金融卡提款或轉帳方式循環動用,利息按年利率18.25%計算,動用後按月於還款日繳納應還金額,如未依約清償,借款視為全部到期,並按年利率20%計付遲延利息;被告於94年10月8日以後未依約清償,所欠借款28,741元視為全部到期。
㈡被告於87年8月27日與原告訂立信用卡使用契約,領用卡號
0000000000000000號信用卡,依約被告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並就使用信用卡所生帳款,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原告全部繳清,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餘額按年利率20%計付利息,如連續兩期未依約清償,帳款視為全部到期,並按年利率20%計付遲延利息;被告於94年10月4日以後未依約清償,帳款視為全部到期,截至107年4月22日,尚欠685,783元(含消費帳款202,705元、利息483,078元)。
㈢被告於94年3月30日向原告申請通信貸款45萬元,約定於借
款期限5年內按月攤還借款本息,利息按年利率11.5%計算,如未依約清償,借款視為全部到期;被告於94年9月30日以後未依約清償,借款視為全部到期,截至107年5月17日,尚欠1,050,727元(含本金421,536元、利息629,191元)。
㈣依消費借貸及信用卡使用契約關係,聲明請求命被告給付原
告1,765,251元(28,741元+685,783元+1,050,727元),及其中652,982元(28,741元+202,705元+421,536元)按附表計算之利息。
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現金卡信用貸款申請書及約定
書、現金卡交易紀錄、信用卡申請書及會員約定條款、通信貸款申請書及約定書、信用紀錄、ID歸戶債權明細、本金利息簡易計算表為證,被告對於上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答辯,參酌原告所提上開證據資料,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信用卡使用契約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本件訴訟費用為裁判費18,523元,應由被告負擔。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7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7月2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107年7月27日
書記官張婕妤┌─────────────────────────────┐│附表(幣別:新臺幣)│├──┬─────┬────────────────┬───┤│編號│本金│利息│年利率│├──┼─────┼────────────────┼───┤│1│28,741元│自94年10月9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20%│││├────────────────┼───┤│││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15%│├──┼─────┼────────────────┼───┤│2│202,705元│自107年4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15%│├──┼─────┼────────────────┼───┤│3│421,536元│自107年5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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