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06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10638號債權人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松岳 債務人 李建諺 即 李政敏 之繼承人
李承育 即李政敏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李政敏之遺產範圍內連帶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柒萬肆仟伍佰捌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五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577計算之利息,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084計算之利息,並於繼承被繼承人李政敏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9月30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