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57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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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5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1570號債權人 吳淯霈 債權人 呂麗珍 債權人 洪茹玉 債務人 馮士洋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債權人吳淯霈、呂麗珍、洪茹玉對債務人之請求,各應繳納支付命令聲請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合計新臺幣壹仟伍佰元,但聲請時僅繳納其中新臺幣伍佰元,尚應補繳新臺幣壹仟元。
二、本件各債權人之請求均主張以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利息之依據及相關釋明證據(未約定利率時,法定利率為年息百分之五)。
中華民國110年1月18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