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5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25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2527號原告大鵬飛翔休閒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陸大衛 訴訟代理人 高宏文 律師複代理人 彭勤懿 律師被告歐際世界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秋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2年5月6日辯論終結。茲因原告具狀表示須補充請求權基礎,追加類推適用合夥關係民法第680條準用委任關係民法第546條第2項之規定請求,故本院認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2年6月17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第28庭行言詞辯論,原告並應於102年6月3日前提出綜合辯論意旨狀,載明請求權基礎,並將繕本逕送對造。
中華民國102年5月20日
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黃柄縉
法官黃媚鵑法官吳佳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5月20日
書記官李心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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