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73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73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735號聲請人正宇國際興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慶榮 代理人 曾文俊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於民國101年12月28日以101年度司催字第2568號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2年4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5月20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許純芳
法官陳琪媛法官鄭昱仁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5月20日
書記官李婉菱┌──────────────────────────────────────────┐│附表:102年度除字第735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臺幣)││├──┼─────────┼─────────┼───────┼─────┼─────┤│001│承甲室內裝修工程有│臺灣土地銀行復興分│101年12月25日│7,980元│DC0000000│││限公司 黃文隆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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