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628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6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628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文宏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1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文宏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文宏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判處罪刑及定應執行刑,在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第二監獄執行中,於民國109年6月12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查受刑人陳文宏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6年度訴字第8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6年度訴字第20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施用第一級毒品及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案件,經本院以106年度訴字第426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7月、8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6年度訴字第360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4月、4月,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確定,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6年度訴字第399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6月、3月,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6年度訴字第67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月確定,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6年度訴字第67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前開3案所處之刑,嗣經本院以107年度聲字第322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4案所處之刑,則經本院以107年度聲字第321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確定。受刑人於106年5月25日入監接續接受3案之應執行刑與4案之應執行刑之執行後,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9年6月12日以法授矯字第10901053890號核准假釋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函文所附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第二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稽。聲請人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提出本件聲請,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6月17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曾淑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09年6月17日
書記官陳柏宏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