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7年度聲減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7年聲減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1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妨害自由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編號1、4之妨害自由、妨害兵役治罪條例2罪,均各減刑如附表編號1、4所載刑期,並應與編號2、3之罪執行有期徒刑柒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妨害自由等4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附表編號1之妨害自由罪,及編號4之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罪之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與附表編號2、3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3項、第10條第2項、第12條,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月25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謝志揚
法官賴淳良法官劉雪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德霞中華民國97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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