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易字第8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易字第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易字第82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宋建興具保人陳騏綋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騏綋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具保人陳騏綋因被告宋建興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之指定出具保證金新臺幣1萬元後,被告業獲釋放乙情,有該署刑事保證金收據影本1紙附卷可參。嗣於本院審理中,被告經依其住所地合法傳喚結果,無正當理由不到庭,復拘提無著之事實,此有本院送達證書、拘票、員警報告書、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各1份存卷可憑。復經合法通知具保人後,屆期具保人仍未帶同被告到庭一節,此另有送達證書2份及具保人之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資料1份在卷可按,而被告現並未在監執行或受羈押之情形,則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紙可參,足認被告業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自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7月3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王榆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賴怡靜中華民國103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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