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4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彭俊智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彭俊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萬843元,應繳裁判費7,7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7,2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6年1月1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筠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月13日
書記官陳芝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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