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52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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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25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撤銷意思表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2529號原告購媒體數位有限公司被告經濟部商業司法定代理人 李鎂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意思表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起訴,應繳納訴訟費用,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如起訴不合此等程式,法院應定期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撤銷意思表示,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5月21日裁定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7年6月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1紙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收費答詢表查詢1紙在卷足憑。依上規定,原告起訴顯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6月26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姜悌文
法官林幸怡法官李子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6月26日
書記官簡素惠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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