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30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3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300號聲明異議人 陳國富 即受刑人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對於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民國100年11月21日屏檢榮安99執更1760字第36302號函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異議駁回。
理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陳國富(下稱異議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鈞院、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分別判處罪刑確定在案,嗣並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97年度聲字第1692號裁定、鈞院以99年度聲字第1337號裁定就其所犯各罪各定有期徒刑17年2月、20年,併科罰金新臺幣5萬元確定在案。惟其所犯上開各罪,符合刑法第50條之規定,即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且依前開法律規定,程序上應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或由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請求該檢察官向法院聲請,法院始得據以裁定,然其曾數次具狀,依據刑事訴訟法第477條規定向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卻遭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屏檢榮安99執更1760字號函覆認異議人所犯數罪不符合數罪併罰之規定,該署之執行無違誤,且依行政程序法第173條第2項不再予以函覆;然異議人所犯各罪,其中鈞院97年度訴字第799號案件之犯罪時間及確定判決日期(即鈞院99年度聲字第1337號裁定附表編號11部分),其犯罪日期為民國95年6月底某日,判決確定日期為99年5月12日,依刑法第50條規定,異議人所犯各罪應皆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可依法定其應執行刑,異議人前致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之聲請狀已載明其為何認為符合數罪併罰,然檢察官未予函覆認定不符之理由,逕以「不合數罪併罰之規定」,未替其依法向鈞院聲請定應執行刑,其權益被剝奪。綜上,請求鈞院撤銷檢察官之執行指揮,逕以裁定檢察官依法向鈞院聲請定應執行刑等語。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定有明文;又該條所稱「檢察官執行之指揮不當」,則係指檢察官有積極執行指揮之違法及其執行方法有所不當等情形而言(最高法院95年度台抗字第486號裁定意旨可資參照)。是檢察官執行指揮如無違法或不當,聲明異議即無理由,應由本院以裁定駁回。次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固得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但須以裁判確定前為前提。倘若被告先後犯甲、乙、丙三罪,而甲罪係在乙罪裁判確定前所犯,甲、乙兩罪均經判決確定,並且已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則丙罪雖在乙罪裁判確定前所犯,但因其在甲罪裁判確定之後,且乙罪既已與甲罪合併定其應執行刑,則丙罪即不得再與乙罪重複定其應執行之刑,最高法院著有33年非字第19號、68年台非字第50號及72年台非字第47號判例可資參照。
三、經查:
㈠、異議人前因於如附表一所示時間,犯如附表一所示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3罪,各經法院判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且分別於如附表一所示日期確定,嗣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97年度聲字第1692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7年2月確定,並由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換發97年度執更莊字第1496號執行指揮書執行;其復於如附表二所示時間,犯如附表二所示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23罪,各經法院判處如附表二所示之刑,且分別於如附表二所示日期確定,嗣經本院以99年度聲字第1337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0年,併科罰金新臺幣5萬元確定,並由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換發99年度執更安字第1760號執行指揮書,並接續前開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7年度執更莊字第1496號執行指揮書之後執行等情,除有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7年度聲字第1692號裁定、95年度上訴字第1778號判決、96年度上訴字第1610號判決、97年度上訴字第1215號判決、97年度上訴字第1058號判決、本院99年度聲字第1337號裁定、95年度簡字第1605號判決、95年度訴字第1133號判決、96年度易字第206號判決、96年度訴字第192號判決、96年度重訴字第11號判決、97年度訴字第799號判決、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7710號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附卷可稽外,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99年度聲字第1337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7年度聲字第1692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執更字第1469號、99年度執更字第1760號等案卷宗查明屬實,是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所為之執行指揮,既係依照前開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7年度聲字第1692號及本院99年度聲字第1337號定應執行刑之裁定為之,並非由檢察官任意指揮,亦無採取不利受刑人之方式執行等情事,對受刑人之既得權利並無減損,難認其執行之指揮有何不當之情形。
㈡、至於異議人雖主張其所犯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罪依法得合併定應執行刑,檢察官100年11月21日屏檢榮安99執更1760字第36302號函覆稱「不合數罪併罰規定」有誤云云。惟查,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各案件中,其最早判決確定者為附表一編號1之罪(判決確定日為95年12月1日),而附表二編號5、11、12、13、14、15、16、17、18、19、22、23所示之罪之犯罪時間固均在附表一編號1之罪之判決確定日之前,而合於「裁判確定前犯數罪」之情形,然本院業以99年度聲字第1337號裁定,就上開各罪與附表二編號
1、2、3、4、6、7、8、9、10、20、21所示各罪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0年,併科罰金新臺幣5萬元確定,已如前述,而附表二編號1、2、3、4、6、7、8、9、
10、20、21所示之各罪之犯罪日期均在附表一編號1案件判決確定日期之後,顯無法與附表一編號1、2、3之罪合併定執行刑,是揆諸前揭說明,附表二編號5、11、12、13、
14、15、16、17、18、19、22、23之各罪既已與附表二其餘各罪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20年,且所定之應執行刑復有實質確定力,仍屬合法存在,並未失效,即不得再與附表一所示之罪重複定應執行刑,異議人聲請定應執行刑,顯有重複定應執行刑之違誤,於法自屬未合。是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屏檢榮安99執更1760字第36302號函函覆受刑人稱:其所犯附表一、二所示各罪不合數罪併罰之規定,應分別執行,合併計算刑期等語,其執行指揮並無違誤,從而,本件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4月15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陳秀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101年4月15日
書記官廖苹汝附表一┌────────┬──────────┬──────────┬──────────┐│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嗣經裁│有期徒刑6月(嗣經裁│有期徒刑17年│││定減刑為有期徒刑5月)│定減刑為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95年4月17日起至│95年9月7日│95年11月28日│││95年4月23日│││├────────┼──────────┼──────────┼──────────┤│偵查(自訴)機關│屏東地檢95年度毒偵字│屏東地檢95年度毒偵字│屏東地檢95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第715號│第1359號│7033號、96年度偵字第│││││556號│├───┬────┼──────────┼──────────┼──────────┤││法院│高雄高分院│屏東地院│高雄高分院││最後├────┼──────────┼──────────┼──────────┤│事實審│案號│95年度上訴字第1778號│95年度簡字第1605號│96年度上訴字第1610號││├────┼──────────┼──────────┼──────────┤││判決日期│95.11.09│95.12.22│96.10.05│├───┼────┼──────────┼──────────┼──────────┤││法院│高雄高分院│屏東地院│最高法院││確定├────┼──────────┼──────────┼──────────┤││案號│95年度上訴字第1778號│95年度簡字第1605號│96年度台上字第7710號││判決├────┼──────────┼──────────┼──────────┤││判決│95.12.01│96.01.22│96.12.31│││確定日期││││├───┴────┼──────────┼──────────┼──────────┤│備註│屏東地檢95年度執字第│屏東地檢96年度執字第│屏東地檢97年度執字第│││3324號│411號│445號│└────────┴──────────┴──────────┴──────────┘附表二┌────────┬──────────┬──────────┬──────────┐│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強盜│├────────┼──────────┼──────────┼──────────┤│宣告刑│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7年4月│││(已減刑)│(已減刑)││├────────┼──────────┼──────────┼──────────┤│犯罪日期│95年7月26日某時起至│96年1月1日起至│95年12月31日│││96年1月13日某時許│96年1月13日││├────────┼──────────┼──────────┼──────────┤│偵查(自訴)機關│屏東地檢95年度毒偵字│屏東地檢95年度毒偵字│屏東地檢96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第715號│第715號│760號│├───┬────┼──────────┼──────────┼──────────┤││法院│屏東地院│屏東地院│高雄高分院││最後├────┼──────────┼──────────┼──────────┤│事實審│案號│95年度訴字第1133號│96年度易字第206號│97年度上訴字第1215號││├────┼──────────┼──────────┼──────────┤││判決日期│96.02.07│96.04.12│98.03.31│├───┼────┼──────────┼──────────┼──────────┤││法院│屏東地院│屏東地院│高雄高分院││確定├────┼──────────┼──────────┼──────────┤││案號│95年度訴字第1133號│96年度易字第206號│97年度上訴字第1215號││判決├────┼──────────┼──────────┼──────────┤││判決│96.04.19│96.05.14│98.04.30│││確定日期││││├───┴────┼──────────┼──────────┼──────────┤│備註│屏東地檢96年度執減更│屏東地檢96年度執減更│屏東地檢98年度執字第│││字第1133號│字第1133號│1838號│└────────┴──────────┴──────────┴──────────┘┌────────┬──────────┬──────────┬──────────┐│編號│4│5│6│├────────┼──────────┼──────────┼──────────┤│罪名│強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8年│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2月││││(已減刑)│(已減刑)│├────────┼──────────┼──────────┼──────────┤│犯罪日期│96年1月1日│95年9月下旬某日│96年1月11日│├────────┼──────────┼──────────┼──────────┤│偵查(自訴)機關│屏東地檢96年度偵字第│屏東地檢95年度偵字第│屏東地檢95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760號│6645號│6645號│├───┬────┼──────────┼──────────┼──────────┤││法院│屏東地院│屏東地院│屏東地院││最後├────┼──────────┼──────────┼──────────┤│事實審│案號│96年度訴字第192號│96年度重訴字第11號│96年度重訴字第11號││├────┼──────────┼──────────┼──────────┤││判決日期│97.06.10│97.01.31│97.01.31│├───┼────┼──────────┼──────────┼──────────┤││法院│屏東地院│屏東地院│屏東地院││確定├────┼──────────┼──────────┼──────────┤││案號│96年度訴字第192號│96年度重訴字第11號│96年度重訴字第11號││判決├────┼──────────┼──────────┼──────────┤││判決│97.08.01│98.03.10│98.03.10│││確定日期│(二審撤回上訴)│(二審撤回上訴)│(二審撤回上訴)│├───┴────┼──────────┼──────────┼──────────┤│備註│屏東地檢98年度執字第│屏東地檢98年度執字第│屏東地檢98年度執字第│││1838號│2388號│2388號│└────────┴──────────┴──────────┴──────────┘┌────────┬──────────┬──────────┬──────────┐│編號│7│8│9│├────────┼──────────┼──────────┼──────────┤│罪名│竊盜│藏匿人犯│強盜│├────────┼──────────┼──────────┼──────────┤│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7年2月│││(已減刑)│(已減刑)││├────────┼──────────┼──────────┼──────────┤│犯罪日期│96年1月10日│96年1月8日│96年1月13日│├────────┼──────────┼──────────┼──────────┤│偵查(自訴)機關│屏東地檢95年度偵字第│屏東地檢95年度偵字第│屏東地檢95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6645號│6645號│6645號│├───┬────┼──────────┼──────────┼──────────┤││法院│屏東地院│屏東地院│屏東地院││最後├────┼──────────┼──────────┼──────────┤│事實審│案號│96年度重訴字第11號│96年度重訴字第11號│96年度重訴字第11號││├────┼──────────┼──────────┼──────────┤││判決日期│97.01.31│97.01.31│97.01.31│├───┼────┼──────────┼──────────┼──────────┤││法院│屏東地院│屏東地院│屏東地院││確定├────┼──────────┼──────────┼──────────┤││案號│96年度重訴字第11號│96年度重訴字第11號│96年度重訴字第11號││判決├────┼──────────┼──────────┼──────────┤││判決│98.03.10│98.03.10│98.03.10│││確定日期│(二審撤回上訴)│(二審撤回上訴)│(二審撤回上訴)│├───┴────┼──────────┼──────────┼──────────┤│備註│屏東地檢98年度執字第│屏東地檢98年度執字第│屏東地檢98年度執字第│││2388號│2388號│2388號│└────────┴──────────┴──────────┴──────────┘┌────────┬──────────┬──────────┬──────────┐│編號│10│11│12│├────────┼──────────┼──────────┼──────────┤│罪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5年2月,併│有期徒刑15年6月│有期徒刑15年6月│││科罰金新台幣5萬元│││├────────┼──────────┼──────────┼──────────┤│犯罪日期│95年12月下旬某日│95年7月中旬某日│95年7月中旬某日│├────────┼──────────┼──────────┼──────────┤│偵查(自訴)機關│屏東地檢95年度偵字第│屏東地檢96年度毒偵字│屏東地檢96年度毒偵字││年度案號│6645號│第640號│第640號│├───┬────┼──────────┼──────────┼──────────┤││法院│高雄高分院│屏東地院│屏東地院││最後├────┼──────────┼──────────┼──────────┤│事實審│案號│97年度上訴字第1058號│97年度訴字第799號│97年度訴字第799號││├────┼──────────┼──────────┼──────────┤││判決日期│98.04.27│99.03.31│99.03.31│├───┼────┼──────────┼──────────┼──────────┤││法院│高雄高分院│屏東地院│屏東地院││確定├────┼──────────┼──────────┼──────────┤││案號│97年度上訴字第1058號│97年度訴字第799號│97年度訴字第799號││判決├────┼──────────┼──────────┼──────────┤││判決│98.06.18│99.05.12│99.05.12│││確定日期││││├───┴────┼──────────┼──────────┼──────────┤│備註│屏東地檢98年度執字第│屏東地檢99年度執字第│屏東地檢99年度執字第│││2388號│2319號│2319號│└────────┴──────────┴──────────┴──────────┘┌────────┬──────────┬──────────┬──────────┐│編號│13│14│15│├────────┼──────────┼──────────┼──────────┤│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5年6月│有期徒刑15年6月│有期徒刑15年6月│├────────┼──────────┼──────────┼──────────┤│犯罪日期│95年9月19日│95年8月31日│95年9月間某日│├────────┼──────────┼──────────┼──────────┤│偵查(自訴)機關│屏東地檢96年度毒偵字│屏東地檢96年度毒偵字│屏東地檢96年度毒偵字││年度案號│第640號│第640號│第640號│├───┬────┼──────────┼──────────┼──────────┤││法院│屏東地院│屏東地院│屏東地院││最後├────┼──────────┼──────────┼──────────┤│事實審│案號│97年度訴字第799號│97年度訴字第799號│97年度訴字第799號││├────┼──────────┼──────────┼──────────┤││判決日期│99.03.31│99.03.31│99.03.31│├───┼────┼──────────┼──────────┼──────────┤││法院│屏東地院│屏東地院│屏東地院││確定├────┼──────────┼──────────┼──────────┤││案號│97年度訴字第799號│97年度訴字第799號│97年度訴字第799號││判決├────┼──────────┼──────────┼──────────┤││判決│99.05.12│99.05.12│99.05.12│││確定日期││││├───┴────┼──────────┼──────────┼──────────┤│備註│屏東地檢99年度執字第│屏東地檢99年度執字第│屏東地檢99年度執字第│││2319號│2319號│2319號│└────────┴──────────┴──────────┴──────────┘┌────────┬──────────┬──────────┬──────────┐│編號│16│17│18│├────────┼──────────┼──────────┼──────────┤│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5年6月│有期徒刑15年6月│有期徒刑15年6月│├────────┼──────────┼──────────┼──────────┤│犯罪日期│95年9月間某日│95年9月間某日│95年6月底某日起至│││││95年12月15日前之某日│├────────┼──────────┼──────────┼──────────┤│偵查(自訴)機關│屏東地檢96年度毒偵字│屏東地檢96年度毒偵字│屏東地檢96年度毒偵字││年度案號│第640號│第640號│第640號│├───┬────┼──────────┼──────────┼──────────┤││法院│屏東地院│屏東地院│屏東地院││最後├────┼──────────┼──────────┼──────────┤│事實審│案號│97年度訴字第799號│97年度訴字第799號│97年度訴字第799號││├────┼──────────┼──────────┼──────────┤││判決日期│99.03.31│99.03.31│99.03.31│├───┼────┼──────────┼──────────┼──────────┤││法院│屏東地院│屏東地院│屏東地院││確定├────┼──────────┼──────────┼──────────┤││案號│97年度訴字第799號│97年度訴字第799號│97年度訴字第799號││判決├────┼──────────┼──────────┼──────────┤││判決│99.05.12│99.05.12│99.05.12│││確定日期││││├───┴────┼──────────┼──────────┼──────────┤│備註│屏東地檢99年度執字第│屏東地檢99年度執字第│屏東地檢99年度執字第│││2319號│2319號│2319號│└────────┴──────────┴──────────┴──────────┘┌────────┬──────────┬──────────┬──────────┐│編號│19│20│21│├────────┼──────────┼──────────┼──────────┤│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5年6月│有期徒刑15年6月│有期徒刑15年6月│├────────┼──────────┼──────────┼──────────┤│犯罪日期│95年6月底某日起至│95年12月15日│95年12月18日│││95年12月15日前之某日│││├────────┼──────────┼──────────┼──────────┤│偵查(自訴)機關│屏東地檢96年度毒偵字│屏東地檢96年度毒偵字│屏東地檢96年度毒偵字││年度案號│第640號│第640號│第640號│├───┬────┼──────────┼──────────┼──────────┤││法院│屏東地院│屏東地院│屏東地院││最後├────┼──────────┼──────────┼──────────┤│事實審│案號│97年度訴字第799號│97年度訴字第799號│97年度訴字第799號││├────┼──────────┼──────────┼──────────┤││判決日期│99.03.31│99.03.31│99.03.31│├───┼────┼──────────┼──────────┼──────────┤││法院│屏東地院│屏東地院│屏東地院││確定├────┼──────────┼──────────┼──────────┤││案號│97年度訴字第799號│97年度訴字第799號│97年度訴字第799號││判決├────┼──────────┼──────────┼──────────┤││判決│99.05.12│99.05.12│99.05.12│││確定日期││││├───┴────┼──────────┼──────────┼──────────┤│備註│屏東地檢99年度執字第│屏東地檢99年度執字第│屏東地檢99年度執字第│││2319號│2319號│2319號│└────────┴──────────┴──────────┴──────────┘┌────────┬──────────┬──────────┐│編號│22│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8年│有期徒刑7年6月│├────────┼──────────┼──────────┤│犯罪日期│95年6月底某日│95年8月底某日│├────────┼──────────┼──────────┤│偵查(自訴)機關│屏東地檢96年度毒偵字│屏東地檢96年度毒偵字││年度案號│第640號│第640號│├───┬────┼──────────┼──────────┤││法院│屏東地院│屏東地院││最後├────┼──────────┼──────────┤│事實審│案號│97年度訴字第799號│97年度訴字第799號││├────┼──────────┼──────────┤││判決日期│99.03.31│99.03.31│├───┼────┼──────────┼──────────┤││法院│屏東地院│屏東地院││確定├────┼──────────┼──────────┤││案號│97年度訴字第799號│97年度訴字第799號││判決├────┼──────────┼──────────┤││判決│99.05.12│99.05.12│││確定日期│││├───┴────┼──────────┼──────────┤│備註│屏東地檢99年度執字第│屏東地檢99年度執字第│││2319號│231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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