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159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1591號聲請人 陳穎義 代理人 賴雅慧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股票,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106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10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0月28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詹慶堂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8日
書記官李云馨┌────────────────────────────────────┐│附表:104年度除字第1591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01│華新麗華股份有限公司(原名華新│華麗股丁H字第112004號│1│10│││麗華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0002│華新麗華股份有限公司(原名華新│華麗股丁H字第112005號│1│10│││麗華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0003│華新麗華股份有限公司(原名華新│華麗股丁H字第112006號│1│10│││麗華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0004│華新麗華股份有限公司(原名華新│華麗股丁H字第112007號│1│10│││麗華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