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票字第2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票字第215號聲請人乙○○相對人甲○○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自各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屆期後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10張,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月4日
高雄簡易庭
法官朱盈吉
一、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三、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應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
中華民國97年1月4日
書記官林秀珍┌────────────────────────────────────────────────┐│附表:97年度票字第215號│├─┬───────────┬─────────┬───────────┬────────────┤│編│發票日│票面金額│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號││︵新台幣︶│││├─┼───────────┼─────────┼───────────┼────────────┤│00│94年12月5日│20,000元│95年9月6日│466287││1│││││├─┼───────────┼─────────┼───────────┼────────────┤│00│95年1月5日│20,000元│95年9月6日│466288││2│││││├─┼───────────┼─────────┼───────────┼────────────┤│00│95年2月5日│20,000元│95年9月6日│466289││3│││││├─┼───────────┼─────────┼───────────┼────────────┤│00│95年3月5日│20,000元│95年9月6日│466292││4│││││├─┼───────────┼─────────┼───────────┼────────────┤│00│95年4月5日│20,000元│95年9月6日│466293││5│││││├─┼───────────┼─────────┼───────────┼────────────┤│00│95年5月5日│20,000元│95年9月6日│466294││6│││││├─┼───────────┼─────────┼───────────┼────────────┤│00│95年6月5日│20,000元│95年9月6日│466295││7│││││├─┼───────────┼─────────┼───────────┼────────────┤│00│95年7月5日│20,000元│95年9月6日│466296││8│││││├─┼───────────┼─────────┼───────────┼────────────┤│00│95年8月5日│20,000元│95年9月6日│466297││9│││││├─┼───────────┼─────────┼───────────┼────────────┤│01│95年9月5日│20,000元│95年9月6日│46629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