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97年度彰勞小補字第1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元煌塑鋼工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
12,54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
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羅秀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梁永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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