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元煌塑鋼工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
12,54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
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羅秀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梁永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