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1470號
原告 楊蘭美
被告 李彥均
上列被告因請求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另刑事訴訟法第501條固明定附帶民事訴訟,應與刑事訴訟同時判決,然此不過為一種訓示規定,非謂附帶民事訴訟於刑事訴訟判決後,其訴訟繫屬即歸消滅,換言之,即不能謂對附帶民事訴訟已不得再行裁判(最高法院86年度台抗字第98號裁定要旨參照),是本案刑事部分固已判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仍得移送本院民事庭,附此敘明。又被告 蔡昌達 部分業經通緝,本院另行審結,併予敘明。
中華民國114年12月4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曹錫泓
法官曹宜琳
法官陳嘉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洪筱筑
中華民國114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