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司拍字第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拍字第90號聲請人 李貴英 上列聲請人與 蔡愛香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屏東縣○○鄉○○段○○○○號,及其上同段111建號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須含全部所有權部及他項權利部)。
二、陳報債務人尚欠之金額為若干元。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5月31日
司法事務官鍾仕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