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度基簡字第32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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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基簡字第3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基簡字第328號原告 吳陳瀚 上列原告與被告 呂芸蓁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及同項但書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年4月2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4年4月23日送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繳費資料查詢及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足憑,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4月30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林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4月30日
書記官孫嘉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