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886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111年度訴字第886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文鈞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林建和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毒偵字第1428號)後,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2月10日上午9時20分,在本院刑事第八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江宜穎書記官蕭妙如通譯鍾佩霖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李文鈞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拾壹月。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二、犯罪事實要旨:
李文鈞前於民國109年6月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9年度毒聲字第114號裁定令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因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再經本院以110年度毒聲字第117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其因不服提起抗告,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0年度毒抗字第450號裁定抗告駁回確定,嗣其強制戒治執行滿6月後,經戒治處所認無繼續戒治之必要,於110年11月4日停止處分釋放出所,並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下稱新竹地檢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戒毒偵字第2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詎其仍不知戒慎其行,於前開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出所後3年內,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及第二級毒品之單一犯意,於111年8月22日12時許,在新竹市○○區○○○路000巷0號4樓之7居所內,以將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吸食器(未扣案)內燒烤後吸取煙霧之方式,同時施用第一級毒品及第二級毒品1次。嗣因另案通緝,為警於111年8月22日在其位於上址居所內緝獲,並扣得其所有、上開施用剩餘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物,復經警徵得其同意後於同日18時36分許採集其尿液送檢驗,發現呈可待因、嗎啡、安非他命及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悉上情。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
四、附記事項:㈠被告李文鈞前於105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6年度
訴字第6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7月,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又於105年間因傷害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易字第41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嗣上開案件所宣告之各刑,經本院以106年度聲字第1105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並與其他案所犯施用毒品案件所宣告之應執行刑2年2月接續執行,於108年9月18日縮短刑期執行完畢等情,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見本院卷第13頁至第58頁)附卷憑參,其於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屬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之累犯,公訴人乃參酌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認有依上開規定加重之必要,而與被告、辯護人說明後,其等達成如主文欄所示之協商合意。
㈡本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為被告所有,為其本次施用第
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後所剩餘之物,業經被告自承在卷(見本院卷第99頁),又前揭扣案之各該疑似毒品,經新竹地檢署檢察官分別送請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原物鑑定實驗室、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各以氣相層析質譜儀(GC/MS)、全圖譜掃描(FullScan)及化學成色法、氣相層析質譜法進行鑑驗,各該鑑定結果如附表各編號「鑑定結果」欄所示等情,此有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原物鑑定實驗室111年9月26日據知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影本3份、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1年9月19日調科壹字第11123019670號鑑定書正本1份(見毒偵卷第137頁至第139頁、第125頁至其背面)附卷憑參,是上開扣案毒品各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第2款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乙節,實至為明確,均核屬法律上禁止持有之違禁物,則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自應連同附著毒品無從析離之外包裝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至上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取樣鑑驗部分,因已用罄,業已銷燬,爰不另為沒收銷燬之諭知。
五、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檢察官與被告均不得上訴。
六、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本案經檢察官劉怡君提起公訴,檢察官陳亭宇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2年2月10日
刑事第八庭書記官蕭妙如
法官江宜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2年2月10日
書記官蕭妙如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
編號應沒收銷燬或沒收之物及數量鑑定結果備註1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暨無從析離之外包裝袋。送驗檢體實驗室分析編號DAB2846號白色透明結晶1包,毛重0.72公克、驗前淨重0.542公克,因鑑驗取用0.031公克,驗餘淨重0.511公克,定性檢驗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定量檢驗結果純度68.7%,純質淨重0.372公克。保管字號:本院111年度安字第111號編號1,扣押物品清單見本院卷第59頁。2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暨無從析離之外包裝袋。送驗檢體實驗室分析編號DAB2847號白色透明結晶1包,毛重1.15公克、驗前淨重0.956公克,因鑑驗取用0.023公克,驗餘淨重0.933公克,定性檢驗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定量檢驗結果純度69.2%,純質淨重0.661公克。保管字號:本院111年度安字第111號編號2,扣押物品清單見本院卷第59頁。3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暨無從析離之外包裝袋。送驗檢體實驗室分析編號DAB2848號白色透明結晶1包,毛重15.54公克、驗前淨重15.177公克,因鑑驗取用0.034公克,驗餘淨重15.143公克,定性檢驗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定量檢驗結果純度70.5%,純質淨重10.699公克。保管字號:本院111年度安字第111號編號3,扣押物品清單見本院卷第59頁。4第一級毒品海洛因2包暨無從析離之外包裝袋。送驗碎塊狀檢品2包(原編號4、5),合計淨重7.23公克,驗餘淨重7.19公克,經檢驗均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純度70.35%,純質淨重5.09公克。①管制編號:000000000號。②保管字號:新竹地檢署111年度白字第116號編號1、2,扣押物品清單見毒偵卷第122頁。5第一級毒品海洛因2包暨無從析離之外包裝袋。送驗粉狀檢品1包(原編號6),淨重0.15公克,驗餘淨重0.15公克,經檢驗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①管制編號:000000000號。②保管字號:新竹地檢署111年度白字第116號編號3,扣押物品清單見毒偵卷第122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