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121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12172號債權人 賴瑩珊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林耕毅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㈡補正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及記事欄皆請勿省略)。
㈢提出Line截圖為債務人林耕毅之釋明文件資料。
㈣提出債務人借款之相關釋明文件資料(如匯款收據影本、轉帳收據影本或附有債務人姓名之存摺封面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3年5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柔均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