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217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121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12174號債權人 王錫鎮
劉俊義 前列王錫鎮、劉俊義共同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洪國宮林陞謙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本件是否對債務人洪國宮、林陞謙請求連帶給付?如是,並請具狀更正。
㈡提出債務人洪國宮(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林陞謙(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3年5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伃婕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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